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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一)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以公积金账户开户缴交时间为起始时间)

  注:

  (1)申请贷款时申请人公积金账户显示迟缴三个月以上的,须及时补缴后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2)申请人因工作单位变动,发生住房公积金转移,中途停缴住房公积金不超过一年,新、旧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合并累计缴满一年的情况,可视同正常缴满一年;中途停缴超过一年的,须在新单位缴存公积金满一年,才能申请贷款;

  (3)申请人公积金账户显示为封存和停缴的状态的不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2、申请人在肇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所购住房都必须在肇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自建房须在公积金缴存地范围内);

  4、申请人必须是所购(建)住房的合法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

  5、申请人能提供《本办理须知》第五条规定的贷款所须资料。

  (二)本市公积金缴存人跨区域购房申请市内异地公积金贷款,还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1市直中心和各县(市)、区公积金管理部的公积金存、贷款比例(即个贷率)在70%以内,可直接相互受理本市缴存人跨区域购房的异地公积金贷款申请。

  2、市直中心和各县(市)、区公积金管理部的公积金存、贷款比例(即个贷率)分别在70-80%的范围内,可分别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贷款申请:

  (1)能提供本人或配偶近期在购房所在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的证明和明细凭证(以申报开户缴交的时间算起,连续缴满一年以上才符合贷款条件;开户后一次性补缴的不受理贷款申请);

  注:申请人须附上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职工社保养老保险手册或连续缴存一年以上的明细凭证,由我中心核查,证实情况属实后才可正式受理贷款申请!

  (2)能提供本人或配偶近期在购房所在地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12个月以上的证明和明细凭证(以申报开户缴交的时间算起,连续缴满一年以上才符合贷款条件;开户后一次性补缴的不受理贷款申请);

  注:申请人须附上单位的工作证明、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和明细凭证,由我中心核查,证实情况属实后才可正式受理贷款申请

  (3)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户籍在购房所在地区域内(购房前户籍必须已经落户在购房所在地)。(注:须出示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3、市直中心和各县(市)、区公积金管理部的公积金存、贷款比例(即个贷率)分别在达到80%,暂停办理该项业务。

  注:我市住房公积金的“个贷率”按季度在肇庆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上公布。

  (三)珠三角城市的公积金缴存人申请我市异地公积金贷款,还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1、市直中心和各县(市)、区公积金管理部的公积金存、贷款比例(即个贷率)分别在达到80%,暂停办理该项业务

  2、市直中心和各县、区公积金管理部的公积金存、贷款比例(即个贷率)分别在80%以内,可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异地贷款申请:

  (1)申请人没有出现下列情形:

  ①异地申请人的配偶已经在我市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已还清);

  ②异地申请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③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显示有恶意欠款记录的;

  ④在其他城市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状态显示为未结清的;

  ⑤在其他城市提取了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后未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

  (2)申请人所购住房属于普通住房(注:普通住房的标准按粤建房【2005】58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套内面积不超120㎡或建筑面积不超144㎡);

  (3)申请人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提供本人或配偶近期在购房所在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的证明和明细凭证(以申报开户缴交的时间算起,连续缴满一年以上才符合贷款条件;开户后一次性补缴的不受理贷款申请);

  注:申请人须附上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职工社保养老保险手册或连续缴存一年以上的明细凭证,由我中心核查,证实情况属实后才可正式受理贷款申请!

  ②能提供本人或配偶近期在购房所在地,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12个月以上的证明和明细凭证(以申报开户缴交的时间算起,连续缴满一年以上才符合贷款条件;开户后一次性补缴的不受理贷款申请);

  注:申请人须附上单位的工作证明、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和明细凭证,由我中心核查,证实情况属实后才可正式受理贷款申请

  ③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户籍在购房所在地区域内(购房前户籍必须已经落户在购房所在地;须出示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注:我市住房公积金的“个贷率”按季度在网站肇庆公积金管理中心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