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1829年纽约实施了全美第一个州立存款保险制度。百年之后的1933年美国政府为应对大萧条对银行业的冲击,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于1934年成立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并于同年建立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FSLIC),后者专门向储蓄信贷协会(S&Ls)提供存款保险。
FSLIC被20世纪80年代的储贷危机耗尽了资本,于1995年被FDIC接管,FDIC是美国最主要的存款保险机构。除FDIC之外,美国的国家信用合作保险基金也具有存款保险职能,向信用合作机构提供存款保险。
FDIC的主要职责
经美国国会授权,FDIC主要有三大职能。一是存款保险。为全美6589家独立注册的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的8种账户超过4万亿美元提供限额保险,最初存款人保险限额仅为2500美元,后经多次调整,1980年将保险限额由4万美元提高到10万美元,2008年危机期间为了防止银行挤兑,再次将存款保险限额由10万美元大幅调高至25万美元。
二是银行监管。对5200多家非美联储成员的州注册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直接监管,可以要求被监管银行定期报告其财务状况,开展现场检查;对从事不安全业务的银行及管理人员处以罚款、发布停业整顿命令、撤销高管人员职务、终止并取消其存款保险等处罚。三是处置倒闭存款机构。当存款机构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资本充足率低于2%时,该机构的注册管理机关将做出正式关闭决定并通知FDIC。根据美国法律,FDIC是所有倒闭联邦银行和联邦储贷协会的清算管理人,目前大部分州也任命FDIC为倒闭州银行的清算管理人。
FDIC处置倒闭存款机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购买与承接交易,即由一家稳健金融机构承接倒闭机构的部分或全部债务,购买其部分或全部资产,FDIC为收购提供资金援助;二是存款偿付,指FDIC在清算倒闭机构过程中,直接向存款人赔付被保险存款,然后进行清算;三是救助,FDIC通过贷款、存款、购买资产或承担债务等方式向濒临破产的银行提供财务援助,使该银行免于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