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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毕节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省人社厅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9年贵州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发〔2020〕5号)、省人社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发〔2019〕16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现将本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调整通知如下:

  毕节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基数为16823元(67291÷12×3),月缴存额(单位及个人缴存合计)上限标准最高不得超过4038元[16823×12%(单位)+16823×12%(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及个人缴存合计)下限标准最低不得低于157元[1570×5%(单位)+1570×5%(个人)]。

  特此通知。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