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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的通知

  为突出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7号)有关要求,决定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进行规范。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再继续缴存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由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