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广西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关问题的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中各类人员参保问题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工勤人员参保问题

  机关及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编制内按实名制管理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勤服务人员(工勤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其他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勤服务人员(工勤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事业单位非实名人员参保问题

  事业单位中,使用“非实名编制”的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关于实施“定编定岗不定人”人事制度改革单位人员参保问题

  实施“定编定岗不定人”人事制度改革的单位,属于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按用编人员管理的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其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参保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编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桂政发〔2015〕53号文件规定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工资增长率问题

  根据人社厅发〔2016〕38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每年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的工资增长率(Gn-1),由国家统一公布,按国家统一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关于改革后达到符合退休条件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

  从2014年10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后,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四、关于从事特殊工种等工作人员缴费年限计算问题

  按桂政发〔2015〕53号文件用老办法计发“中人”待遇标准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按国家规定折算工龄后予以计算;用新办法计算“中人”待遇标准时,折算工龄不视同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后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不再折算工龄。今后国家进行基本养老金调整时,折算工龄不作为调整依据。

  五、关于退休待遇核定时点问题

  按照干部退休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含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人员)的当月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待遇核定时点与发放养老金时点之间的工资(待遇)仍由原单位自行发放。

  六、本通知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七、本通知未涉及的事业单位使用控制数(由机构编制部门按标准核定)人员的参保问题,另行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