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芜湖市规范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芜人社秘〔2018〕288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进一步规范丧葬费发放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缴费人员死亡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同时享受丧葬费。

  二、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员死亡后60日内,到所在社区(村)办理丧葬费申领手续。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冒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各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根据规定开展疑似冒领城乡居保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对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逾期申报死亡丧葬费的,在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主动退回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后,可以按规定发放丧葬费。

  四、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芜湖市财政局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