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医保报销比例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最高支付限额(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不低于本统筹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
2、承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三级医疗机构)不高于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医疗机构)不高于600元,其他医疗机构不高于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高于300元,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
3、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退休前不低于80%,退休后不低于85%,在其他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由各统筹地确定。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承担的比例不低于85%,在其他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承担的比例由各统筹地确定。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住院医疗费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支付按以下规定办理:
1、先由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其中退休前不高于1000元,退休后不高于700元,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
2、参保人员退休当年,其门诊起付标准按退休前后实际月份分别计算确定。
3、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的承担比例不低于70%,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
4、各统筹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杭州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如下: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支付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最高支付限额(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不低于本统筹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
2、承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不高于8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不高于600元,其他医疗机构不高于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高于300元,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
3、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不低于70%,在其他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由各统筹地确定。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住院医疗费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一定比例承担。具体的门诊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由各统筹地确定。
建立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制度。参保人员发生的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由城乡居民重大疾病补助资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重大疾病补助资金承担的比例不低于50%,在其他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承担的比例由各统筹地确定。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统筹地政府适当安排,或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可适当提高筹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