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临汾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8年缴费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缴费单位:

  为了做好基本养老保险2018年缴费申报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人社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及国家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8]21号要求,现就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8年缴费申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在临汾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的所有用人单位、养老保险代办机构参保人员都要按规定进行养老保险缴费申报。

  凡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全部用工,都要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范围。包括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限未满(含停薪留职)人员、农民工、劳务工等都要作为参保人员一并申报缴费。已在异地参保的人员,在申报时须提供异地参保证明。

  二、各缴费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以及省有关规定要求,如实申报2018年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1、单位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即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不论是否计入成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小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时,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基数。

  2、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在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缴费单位申报个人缴费基数时,只需如实申报上年度职工本人全部工资收入,待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后,由经办机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自动核定封顶和保底基数,反馈企业正式作为职工本年度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单位在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时,必须将申报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并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签字确认表由申报单位存档),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报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3、企业养老保险代办机构在申报代理人员缴费基数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养老保险政策,区别以个人身份参保和劳务派遣业务,根据代理情况分别申报。要严格审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正规就业的人员不适用优惠费率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

  缴费单位在申报基数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交社保机构审核和备案:

  1、《山西省基本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

  2、《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呈报表》;

  3.2017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能反映企业2017年度工资支付情况的附表和账册(原件及复印件);

  4、《2017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5.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能反映单位工资薪金总额的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6、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提供“应付工资”明细账或能反映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账册(原件及复印件);

  7、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另报《人员费用支出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8、异地参保人员,须提供异地参保证明;

  不同类型的参保单位分别提供其相关资料。

  四、申报时

  企业养老保险2017年企业缴费申报。时间安排在2017年山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两个月内。各缴费单位要本着对企业和职工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缴费申报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按期、完整、真实的做好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工作。各缴费企业要依法履行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