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丹东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丹人社发<2018>9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如下:
一、元宝区、振兴区、振安区、合作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24元调整为1036.6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56元调整为1178.6元。
二、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840元调整为985.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60元调整为1120.5元。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丹东市财政局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