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临工伤字〔2018〕2号
各县(市、区)工伤保险中心、市直各参保单位、各协议机构: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促进工伤保险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使工伤职工能够获得及时救治和良好的医疗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各医院、康复试点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及药店自愿申请,考核组认真按标准考核审定,市、县(市、区)工伤保险中心同意,研究确定协议医疗机构、协议康复试点机构、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及协议药店。
二、职工治疗工伤必须在签订的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转协议医疗机构;如需转诊治疗的,院方提出建议,经参保地工伤保险中心审批,方可转院,否则不予报销。参保职工治疗工伤可选择协议医疗特长医院就诊,若需使用特殊辅助材料者,须经参保地工伤保险中心审批。
三、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应在三日内报参保地工伤保险中心,以便及时审核确认,掌握参保职工信息。
四、所有工伤职工,临床终结后按照“先康复、后评残”的原则,经本人申请,专家组建议并经参保地经办机构批准后,转至协议康复机构恢复功能,随后评定伤残等级;伤残级别达到1—4级的,再由市经办机构加注意见。
五、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人员,采取本人考察协议机构,后申请的办法,经办机构批准后,在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安装。
六、被鉴定为医疗依赖的工伤人员,院外购药持处方经市级工伤经办机构审批后在协议零售药店购药。
七、协议机构若出现服务质量差、超标准用药、过度医疗和分解收费等不规范医疗行为,经办机构随时接受投诉和举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欢迎参保职工监督。
八、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及药店有效期为一年;康复试点机构为两年。
临汾市工伤保险管理鉴定服务中心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