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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焦公积金〔2018〕39号

  各科室、管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完善提取业务办理手续,依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豫建金管〔2015〕30号)和《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豫建金管〔2018〕17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以下提取业务政策规定如下: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同一套房屋只允许提取一次。首付款比例为30%以上。偿还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不受此限制;

  2、购买本行政区域外自住住房(只含商品房、再交易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购房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材料;

  3、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购买单位集资房、购买棚户区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购买城中村改造房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偿还自住住房商业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个人要件、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商业银行出具的个人贷款还款对账单或明细表、显示主借款人的该笔房屋贷款的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1个月)。偿还本行政区域外自住住房商业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在借款所在地的户籍材料。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该房屋正在施工,在主体工程进度达到50%以上时前来办理申请,已建成的房屋不予办理提取。

  1、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该房屋的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工程预算书、在建房屋照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勘查拍照);

  2、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该房屋的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工程预算书、翻建房屋照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勘查拍照);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该房屋的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工程预算书、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鉴定书(房屋安全性鉴定为C级或D级)、大修房屋照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勘查拍照);

  四、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本行政区域内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半年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非本行政区域内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可提取。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凭相关证明材料(个人要件、户籍材料、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等)办理提取手续。个人账户未封存但停缴半年以上的可以视为封存。单位账户为停缴、欠缴状态的,需职工对欠缴部分自愿放弃权利。

  五、职工调离本行政区域,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使用“转移接续平台”转移至新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六、自主缴存专户、务工农民专户、市导游服务中心和市出租车行业的缴存人员停缴半年后可以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异地户籍的缴存人员封存或停缴后即可提取。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按以下情形办理:

  1、职工账户资金转入单位账户的,由职工单位办理相应提取手续,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死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死亡证明及单位财务收据;

  2、职工账户资金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账户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死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死亡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卡。

  以上政策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如与以前政策规定有冲突的,以此次政策规定为准。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