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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8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

  (一)单位缴存规定

  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焦作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48元/月)的3倍,即12744元,比去年增加1218元;月缴存额上限为3058元,比去年增加292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当地2017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市区、沁阳、孟州为1720元,比去年增加12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72元,比去年增加12元。修武、武陟、博爱、温县为1570元,比去年增加12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58元,比去年增加12元。

  (二)自主缴存规定

  自主缴存者月缴存基数最高为12744元,月缴存额上限为3058元;月缴存基数最低为4248元,比去年增加406元;月缴存额下限为424元,比去年增加40元。

  (三)务工农民缴存规定

  务工农民月缴存基数最高为12744元,月缴存额上限为3058元;月缴存基数最低为3611元,比去年增加345元;月缴存额下限为362元,比去年增加36元。

  二、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高于12%。

  三、业务办理的方法步骤

  (一)各单位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相关调整业务

  1、自带U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网点拷贝本单位基础数据,并报送2018年7月份《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焦作市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2、已经开通网上服务大厅业务的单位,可以通过Ukey直接登录网厅办理基数调整业务。

  (二)未开通网上服务大厅的单位需先申请Ukey再办理业务。

  四、具体要求

  1、各单位应按照规定标准据实调整缴存基数和比例,不得弄虚作假或简单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的缴存基数。

  2、要认真核对信息,确保准确无误。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如有不全或信息错误,及时更正。单位信息如发生变化的,也要及时进行变更,填报相关材料。

  3、单位在汇缴2018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应当及时办理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该项工作须在9月底前完成。

  4、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度调整一次。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