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关于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的通知
宁公管<2019>7号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满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性、普惠性作用,根据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方案》宁政办<2018>79号文件精神,我中心决定办理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取范围及条件:符合《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方案》中条件的购房职工,可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合同》原件、提取人银行卡账号。
2、购房人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三、提取时限:以《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合同》生效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公积金,且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四、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