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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政策的通知

  南房金管〔2019〕47号

  各科、营业部、管理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根据2019年6月6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纪要精神(〔2019〕1号),现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政策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

  根据南平市统计局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2018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9984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中央驻闽单位、省属驻延单位(含各县市)、企业、其他缴存单位及其职工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7496元(2018年度我市每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将南平市住房公积金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限额由3860元/月(单位和个人各1930元/月)调整为4200元/月(单位和个人各2100元/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尚未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限额暂按上年标准执行。

  二、提高租房提取上限

  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按照“房住不炒”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从2019年6月17日起,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金额上限,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上限由3600元/年提高到6000元/年,即由300元/月提高至500元/月,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时间需间隔12个月。

  三、暂停办理异地贷款业务

  由于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高,资金流动性紧张,经研究,从2019年7月1日起,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待资金流动性得以缓解,个贷使用率连续3个月低于90%以下时,再恢复办理异地贷款业务。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