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相关决策部署,经研究,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倡导线上办理业务,各缴存单位和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在住房公积金线上服务渠道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二、加强对受疫情防控影响缴存单位的服务保障(一)受疫情防控影响延迟复工或停工停产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二)因疫情防控影响,单位未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疫情防控期间单位所属职工住房公积金视同连续缴存。
三、加强对受疫情防控影响职工的服务保障(一)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办理提取而导致超期的,提取时限顺延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的、受疫情影响的,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及时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免收罚息。
四、本通知在疫情防控期间内有效。疫情防控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我中心将及时通告,上述事项以最新通告为准。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