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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8年度南通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标准的通知

  通人社规〔2018〕23号

  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决定》(通政规〔2017〕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通政办发〔2018〕63号),现将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标准调整如下:

  一、2018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标准为100914元。

  二、2018年度按省政府93号令保障的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养老补助金标准为726元。

  三、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崇川区、港闸区仍然留在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内的被征地农民有关保障待遇标准,即:第二年龄段人员就业培训生活补助费和第三年龄段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月380元提高到每月400元;第四年龄段人员养老金标准由每月704元提高到每月726元。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财政局

  201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