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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关于确定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

  关于确定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

  各县(市)管理部、中心相关科室,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的规定,根据四平市统计局公布的我市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现将我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确定如下:

  我市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06元,2018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月最高缴存基数上限为13818元,按比例12%确定月最高缴存额上限为3316元。

  我市2017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580元,2018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580元,即:月最低缴存基数下限为1580元,按比例5%确定月最低缴存额为158元。

  特此通知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