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浙江省关于办理公积金业务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职工:

  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办事申请材料的通知》(函金监字〔2018〕601号)要求,我中心通过与省数据中心、省公安厅等部门信息共享和实时核验,所有现场办事窗口(含银行网点)和所有在线办事渠道,办事职工及其委托代办人员办理公积金、房改和住房资金等各类业务时,提供身份证原件进行身份校验,不再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我中心已在所有纸质和电子办事指南等材料中取消了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相关规定,之前有关材料中要求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条文作废,其他内容不变。请各缴存单位、职工知悉。

  特此通知。

  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