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公积金提取
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种补充,基本特征与公积金相同,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金,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不强求缴纳,个人不超过7%,单位不小于1%。
补充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一节住房消费提取
第四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用于居住,并且拥有全部或部分产权,可以提取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得大于以下规定限额:
(一)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购房金额或建、修房费用或已支付的首期付款金额。
第五条已办理住房贷款的职工,可以提取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也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补充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首期付款。
第六条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支付房租的,可以提取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2003年3月1日后并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额。
第七条职工符合住房消费提取条件的,可同时提取配偶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夫妻双方应同时在购房人、借款人或房屋承租人单位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提取审核手续,双方提取金额应合并计算,不得超过规定额度。
第八条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提取后个人账户应保留至少一元余额。
第二节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九条职工符合以下非住房消费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
(一)离休或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封存满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及时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的,集中封存的时间从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之月起计算。
(六)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十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死亡职工的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
第十一条职工因非住房消费原因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补充公积金提取资料
第十二条职工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须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三)单位出具的《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附件一);
(四)根据提取原因的不同,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申请职工按不同购建修房类型,分别提供以下相应证明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职工,提供经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或专用收据、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
(二)购买合作建房的职工,提供《天津市合作建房集资合同书》、发票或专用收据及复印件;
(三)购买危改还迁住房或集资建房的职工,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发票或专用收据及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应注明:买卖双方、所购房屋具体地址、房屋价格、建筑面积、房屋类型、建筑结构、产权归属等内容;
(四)购买私产房或其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的职工,提供《天津市房产买卖合同》、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
(五)购买公有现住房的职工,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发票或专用收据、所购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六)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职工,提供区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翻建住房的工程预算及复印件;其中,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及复印件;
(七)大修自有住房的职工,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区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其中,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职工因偿还住房贷款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在首次提取前,应携带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资料及借款合同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还贷提取登记,管理部或分中心出具《偿还住房贷款提取登记表》(附件二)。
偿还住房贷款职工按月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偿还住房贷款提取登记表》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凭证”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需支付房租的职工,应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已经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出具的租金缴纳凭证。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非住房消费提取条件的,应按不同提取原因,分别提供以下相应证明资料:
(一)离休职工,提供市委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及复印件;退休职工,提供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县处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退职证及复印件;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一至四级),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天津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件;
(三)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职工,提供户口注销证明(销户原因应为“出国定居”)及复印件;
(四)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及复印件;
(五)补充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职工,提供职工档案关系所在地出具的未重新就业证明及复印件;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及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的,还需提供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六)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七)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外省市户口职工,提供户口簿或本市暂住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八)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合法的职工死亡证明、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同时提取配偶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以下提取资料:
(一)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结婚证、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其他可证明夫妻关系的文件及复印件;
(三)配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四)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申请书》。
第十八条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还须提供以下提取资料:
(一)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职工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三)。
补充公积金提取方式
第十九条柜台现金提取方式,是指所有符合补充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携带提取申请资料直接到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受托银行以现金形式支付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委托提取方式,是指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并且采取委托扣款方式按月偿还贷款的职工,到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委托受托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还款金额按月将职工及其配偶的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入借款职工用来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代扣卡内。
委托提取方式的操作规定和提取程序另行制订。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一条申请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先携带提取资料到单位核实,然后开具《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鉴。
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在集中封存户的职工,直接到集中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职工携带提取资料到单位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提取申请手续,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核同意的,在《提取申请书》上加盖印章。
第二十三条职工凭本人身份证、管理部或分中心加盖业务受理章的《提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申请支款,受托银行以现金形式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