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住房公积金在建房抵押贷款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铜仁市住房公积金在建房抵押贷款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担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在建房抵押贷款业务收取保证金的管理,房开企业必须符合《铜仁市住房公积金在建房抵押贷款规则》要求并签订《铜仁市住房公积金在建房抵押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保证金是指公积金中心在借款人购买期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为保证发放贷款安全,由房开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一定比例所缴纳的阶段性保证金。
第四条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挪用。保证金存款账户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保证金存款利息)主要归房开企业所有。不得以定期存款为由转为其他理财产品。为深入推进铜仁市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保证金存款利息与银行代扣汇费、账户管理维护费以及应付房开企业保证金利息(以下简称应付保证金利息)之后的差额,用于公积金中心支持公益民生事业和党建帮扶。
第二章保证金缴存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在商业银行设立保证金专户,专门办理保证金的收缴、清算、支付等相关业务。
第六条保证金缴纳比例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金额为基数按房开企业资质和在建房项目分类确定的比例缴纳:即对获AA(含)以上信用等级或开发资质等级二级以上的房开企业,保证金按贷款发放金额5%比例缴纳;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房开企业,保证金按贷款发放金额3%比例缴纳;其他房开企业,保证金按贷款发放金额8%比例缴纳。
第七条房开企业应根据协议向公积金中心缴纳保证金。在公积金中心批准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资金时,房开企业应将所需缴纳的保证金缴入保证金专户,或由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系统中划拨贷款资金时按协议规定的保证金比例直接代扣保证金。
第三章担保责任
第八条房开企业在担保期间承担偿还贷款连带责任。房开企业为购房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贷款发放时起至该笔贷款落实抵押责任或全部结清时止。
第九条房开企业没有按协议要求足额、及时缴纳保证金或拒不执行公积金中心按协议规定直接代扣保证金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停止发放该协议项目的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房开企业担保期内有责任催促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要求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偿还贷款出现连续三期以上逾期贷款时,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协议规定,从房开企业缴纳的保证金中予以划扣。保证金划扣偿还贷款后,房开企业应依据协议要求及时补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保证金划扣偿还逾期贷款的程序:
(一)按照协议规定,借款人出现连续三期以上的逾期贷款,公积金中心有权划扣房开企业缴纳的保证金,管理部填写《铜仁市住房公积金在建房抵押贷款保证金划扣审批表》,报信贷管理科审核;
(二)信贷管理科审核无误后,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三)计划运行科根据审批意见,划扣保证金用于偿还逾期贷款,并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保证金划扣后,出现借款人归还逾期贷款时,管理部、委托银行将归还的逾期贷款本息存入保证金专户,存入金额应与划扣金额一致。计划运行科依据银行缴款凭据做相应账务处理。
第四章保证金返还
第十二条房开企业为借款人的担保责任解除后,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三条房开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返还保证金:
(一)在贷款担保期间借款人贷款全部还清;
(二)房开企业为借款人办结《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及个人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公积金中心在受理保证金返还时,对符合条件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划付手续。
第十五条保证金返还的程序:
(一)房开企业办妥借款人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转现房抵押登记手续或借款人贷款全部还清后,应填写《铜仁市住房公积金在建房抵押贷款履约保证金返还申请》并附《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明等复印件或贷款全部还清凭证复印件等资料报管理部、委托银行审查,管理部、委托银行审查核对无误后报中心信贷管理科审核;
(二)信贷管理科审核无误后,报计划运行科审核;
(三)计划运行科审核无误后,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四)计划运行科依据审批意见,要求房开企业提供收款收据和单位账号办理保证金返还手续,并做相应账务处理。当房开企业申请保证金余额全部返还时,公积金中心将应付保证金利息一次性结清。
第五章财务核算
第十六条保证金应当纳入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系统实行专账统一核算。公积金中心应对保证金建立总账、明细账,对每一个房开企业缴纳的保证金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七条公积金中心因工作需要办理资金内部划转时,必须经中心党组集体研究同意。
第十八条公积金中心收取的保证金在满足当前返还房开企业的前提下,可以将沉淀资金转为一年期定期存款,每年初定期存款总量计划为年初总存款余额与当年保证金计划缴存额之和的一半。
公积金中心办理定期存款,由计划运行科填写定期存款书面申请,报中心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办理定期存款时,必须有计划运行科会计、出纳和综合科单位公章管理人员按相关要求一起共同办理。每次办理定期存款人员要对存款单进行认真核对并登记备查,存款单和登记表由会计负责保管。
第十九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在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系统中,每季度对房开企业缴纳的保证金按人民银行规定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的一半计息给房开企业。计息时间为每季末21日。计息金额应详细核算到每一个房开企业。计息之后,公积金中心及时将应付保证金利息划付给房开企业。
第二十条公积金中心根据银行提供的利息凭证计入保证金存款利息。保证金存款账户发生的银行代扣汇费、账户管理维护费应当从保证金存款利息中支付,保证金存款利息支付银行代扣汇费、账户管理维护费、应付保证金利息之后的差额,用于公积金中心支持公益民生事业和党建帮扶,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定期与房开企业核对账目,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及时纠正。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积金中心要建立健全保证金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审核审批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确保保证金的安全运行;不得擅自动用和处置保证金;不得用保证金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
第二十三条房开企业可以查询本单位保证金的缴纳、返还情况,公积金中心不得拒绝;对缴纳保证金与公积金中心的贷款保证金明细账核对有异议的,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核对并答复;房开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返还本单位保证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追回所返还金额,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在保证金业务活动中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