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2018年10月31日,《来宾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四届第55期会议审议通过。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字〔2005〕5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9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出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纳入自愿缴存的对象和范围
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不包括外籍港、澳、台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以下简称自愿缴存人员),只要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在来宾市辖区内居住生活的都可以办理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的在职职工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二)个人自愿缴存的办理
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等业务管理工作,具体业务办理手续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派驻各县(区)管理部办理。自愿缴存人员到所属县(区)管理部办理并提供《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居住证)、就业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属于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属于其他自愿缴存人员的,提供个人从业情况声明),即可现场办理。
(三)个人自愿缴存的缴存基数、比例及月缴存额
1、缴存基数由自愿缴存人员根据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情况申报,缴存比例由本人在10%-24%范围内任选一个,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2、缴存基数、月缴存额上下限按照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标准执行,可以每年调整一次。
(四)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享受的好处
1、存款利率高。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根据现行利率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远远高于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利率。目前,住房公积金存款年利率为1.5%,银行活期存款年利率为0.35%。
2、贷款利率低。自愿缴存人员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享受低利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例如自愿缴存人员申请住房贷款35万,选择30年还款,按现行的利率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3.25%,商业银行贷款年利率为4.90%),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总利息约19.84万元,办理商业银行贷款总利息约31.87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比商业银行贷款少了12.03万元。
(五)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哪些灵活政策
1、提取灵活。自愿缴存人员除了享受与单位职工同等的提取政策之外,只要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以上(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还清的),即可以随时销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比单位职工更加灵活。
2、还款灵活。自愿缴存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直接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资金冲还其每月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自愿缴存人员不需另外办理还款手续,只要按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即可。
3、缴存灵活。自愿缴存人员可以就近选择办理个人自愿缴存的管理部,缴款方式可以选择银行柜台缴款、网银转账、委托银行划扣等方式。如果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封存,账户余额归个人所有,需要重新缴存的,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自愿缴存人员进入单位就业,且单位统一缴存的,可以办理转移合并手续,转移合并后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
(六)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可申请的贷款额度
1、自愿缴存人员的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综合考虑缴存时间、缴存余额、月缴存额、剩余缴存年限等因素确定,体现存贷挂钩、多存多得、长存多贷。额度不得超过我市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2、申请的贷款额度和年限折算得出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月缴存额。
3、最终可以贷款的额度由其家庭经济收入、还款能力、信用状况、购房总价、抵押物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
(七)个人自愿缴存的义务
1、为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保持自愿缴存权利和义务的一致,自愿缴存人员在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要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6个月的月缴存额余额。
2、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自愿缴存人员有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缴存义务、虚假转为单位缴存等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或提前收回贷款。
3、自愿缴存人员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应提前收回贷款或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并将虚假行为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