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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关于修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须严格执行公积金按揭贷款履约保证金制度:

  1、开发企业应依据协议,在公积金中心批准发放住房贷款前,及时足额缴纳贷款履约保证金。

  2、开发企业担保期间内,购房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要求履行偿还贷款义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协议规定,从开发企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划转,逾期贷款由开发企业向借款人追偿。同时开发企业应依据协议要求及时补足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3、开发企业为购房借款人的担保责任解除后,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解除担保责任,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二条依据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确定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壹级资质为1%,贰级资质为2%,叁级资质为3%,肆级资质为4%,暂定资质为5%。

  第四章按揭贷款的发放

  第十三条公积金按揭贷款发放需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现行贷款政策的规定。

  2、开发企业按规定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

  3、借款人所购房屋主体结构封顶。

  第五章风险防范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履行协议的约定,保证期限从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开发企业为购房人办妥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并办妥房屋抵押登记,将不动产登记证明等房屋权属文件交受托银行收妥之日止,开发企业担保责任解除。开发企业向公积金中心提交返还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五条按揭贷款合作期间,开发企业违反协议承诺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按照规定停止执行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落实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开发企业不得解除对公积金按揭贷款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在公积金按揭贷款保证期内,开发企业应积极履行逾期贷款的催收及还款。

  第十八条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期间,开发企业应接受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的培训、指导及监督检查,及时反馈企业财务状况和开发项目情况。

  第十九条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期间,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有权单方面中止或终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停止对该楼盘发放公积金贷款并保留追索权:

  1、出现管理混乱、违法经营、资金短缺、抽资或减资的。

  2、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提取提供虚假材料的。

  3、预售楼盘停工已达3个月或预售楼盘出现滞销的。

  4、存在金融欺诈或卷入重大经济纠纷的。

  5、预售楼盘已经出现烂尾或存在明显的烂尾迹象的。

  6、违反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若借款人在开发企业阶段性保证期间要求退房的,开发企业应及时通知公积金中心,并在借款人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办理退房手续。否则由此造成贷款损失的,由开发企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开发企业发生破产、清算、解散、合并、变更等重大变故或将房屋开发建设权转让他人时,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公积金中心,在开发企业承担的保证责任得到重新落实前,必须履行保证责任。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及开发企业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调查审验、贷后检查以及出现徇私舞弊、隐瞒真相、编造数据等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