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市定最低标准的通知
莆人社文〔2019〕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5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市定最低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起,全市各县(区、管委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元。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市定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38元。
二、调整提高的养老金从2019年1月份起发放。各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抓紧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于2019年4月底前将调整提高后的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
三、提高标准所需资金,市级以上财政对下补助办法按莆政综〔2015〕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使政府惠民举措深入人心,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莆田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