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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2019版)》修订说明

  一、指导思想、修订依据及原则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分类调控,有效发挥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以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省住建厅《关于因城制宜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鄂建〔2017〕10号)等文件精神和住建部、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为依据,按照按照“稳政策、微调整、防风险”的原则,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前后主要变化

  本次共修订完善25条(款),删除4条(款),由9章32条修订为9章31条。主要变化如下:

  1、进一步明确购房地范围。将购房地范围明确为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缴存地(即黄冈行政区域内)或户籍地,其中父母为子女购房符合代际互助条件的可在全国范围内。

  2、进一步规范贷款要件资料。对于购房贷款暂时无法开具购房发票的,可以提供开发商出具的收款收据作为购房付款凭证;对于建房贷款,区分城镇和乡村的实际来确定贷款资料,并在《公积金业务操作指南(试行)》中进行明确。

  3、建立健全贷款失信惩戒机制。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造成严重逾期的借款人列入失信名单,三年内限制提取和使用公积金,同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防范资金风险。

  4、取消装修贷款、商转公贷款,以及“三类人员”、异地贷款须提供担保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