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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2019版)

  职工本人或配偶已办理按月划扣的不得办理按年提取。

  第十七条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额度偿还贷款本息的,对逾期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委托人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八条提前还款和结清贷款

  借款人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办理自有资金或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息或提前一次性结清全部贷款本息。

  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每笔还款金额应大于1万元(含1万元),所还金额依次顺序归还逾期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逾期本息按期次顺序归还)、本期利息、本期本金、提前还款。

  提前偿还的部分由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按原贷款期限的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时间自动计息,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七章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借款人须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十条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借款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借款合同签订后,合同各方应当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依法进行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终止。担保权利义务终止,担保当事人应当办理权利凭证返还、解除质押或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档案是指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它是由贷款受理、审核、发放、催收、变更等行为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为贷款和还款活动提供依据的,以及归档保存的文件、合同及其他相关纸质资料。

  第二十四条贷款档案的管理工作应建立全面的贷款档案规章制度及办法,推行电子档案管理,档案资料移交、保管、使用须严格按照委托人有关的贷款档案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

  第八章法律责任及处置

  第二十五条贷款偿还期间,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借款人挪用贷款、改变贷款用途;

  (二)借款人未按约定数额偿还任何一期贷款,即逾期还款;

  (三)借款人提供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四)借款人拒绝委托人、受托人对贷款使用检查、监督;

  (五)担保人担保能力下降或担保财产毁损、价值减少,借款人未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六)违反本办法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受托人可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处置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计收罚息;

  (三)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四)提前处置抵押物或质押权利,以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六)将逾期行为记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每月对连续逾期6期及以上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中国和公积金信息系统“黑名单”,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七)依法采取其他手段追偿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代其履行债务的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委托人应及时行使抵押权或质权。

  第二十八条行使抵押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相应贷款规定并报黄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施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黄冈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2018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