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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11种公积金提取情形: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11、【点击》大病提取公积金】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缴存职工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提取情形,均可持相关证明材料提取公积金。

  另外,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

  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以受赠、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承租人和配偶在本市应无产权住房。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其中,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的10%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重病、大病”仅限: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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