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生育险报销期限

  办理条件

  1、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保缴费,生育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生育的当月和补缴生育保险费的月份、不计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累计缴费的月份内;失业人员必须办理失业登记,申领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补贴的须当月有生育保险缴费;

  2、在符合国家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3、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

  4、待遇申领时效:生育的次月15日起,方可受理申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间从生产或手术之日起计算,时效为6个月。

  以广州为例: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一年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相关说明】

  生育津贴的支付期限一般与产假期限相一致,在90~180天之间。主要假期有:

  (1)产假。指女职工在分娩前、分娩中和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假期。产假主要作用是使女职工在生育时期得到适当的休息,增进、保护产妇身体健康,逐步恢复工作能力及料理个人生活的能力,并使婴儿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

  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和1955年《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产假14天;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可以休产假15天,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产时,给予30天的产假。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中规定:法定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灭。难产、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年,原劳动部发布了《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六十二条也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2)晚育假。晚婚是指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当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生育假”实际上是产假。《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法定产假。在此基础上,大部分省对晚育的妇女规定了晚育假,即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延长产假的奖励,大致为l0~30天,有些地方规定45~90天,最长是西藏,规定增加9个月。此外,还有的地方规定给予男职工一定期限的护理假,一般为7~10天。

  (3)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计划生育手术是指公民为实行计划生育而采取的避孕、节育和补救措施。公民在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身心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有的还可能因为操作不当而引起手术并发症,理应得到国家的经济奖励和补偿。因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关于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所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休假,目前国家并没有一个正式的关于计划生育手术术后休假的强制性规定。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在1984年发布的《关于印发(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的通知》中,提出了对各种节育手术术后休假的建议,主要内容: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后休息2天;取出宫内节器,手术后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术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手术后休息21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等等。目前,有的地方已对计划生育手术术后休假作出了明确规定。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除了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两种情形外,今后可能会出现新的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同时,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差别较大,在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各地可以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实际情况以及人口发展状况确定生育津贴的具体支付范围。如有的地区规定,允许女职工生育后,给予男职工一定假期,以照顾生育后的妻子,假期工资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