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企业单位:
根据晋人社厅发【2017】78号文件《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和职业转换能力,增强就业稳定性,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连续三年足额缴费,截止申领之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
(二)自2018年3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申领程序
(一)申请。由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向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申报。
(二)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山西省职业资格工作网”查询职工提供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与职工失业保险参保信息进行比对。
三、补贴标准
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请各企业单位接此通知务于2019年3月31日前到河津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培训股申报审核。
特此通知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