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取消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业务要件材料使用公积金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到“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全面梳理现行使用住房公积金所需要件材料,充分发挥部门间协同核查工作机制,简化职工办理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要件材料,更大程度方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使用住房公积金等业务要件材料作如下调整:
一、取消“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或“协保证明”办理要件材料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持有残疾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提取公积金无需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公积金无需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提取公积金无需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或“协保证明”。
二、取消“归还住房贷款联系函”办理要件材料
归还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的,提供的贷款合同经确认合法有效后,办理提取公积金还贷款时无需提供《镇江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联系函》。
三、取消“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登记表”办理要件材料
职工个人身份信息与公积金账户上的个人信息不同的,职工确认个人身份信息时,只需签字认可,无需填写、提供《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登记表》。
四、取消“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办理要件材料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的,不再需要提供原单位或新单位出具的《镇江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五、取消“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要件材料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后,提取公积金无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
六、取消“家庭生活困难证明”办理要件材料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职工家庭,夫妻一方或双方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公积金无需再提供“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七、取消“离休证、退休证”办理要件材料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缴存职工,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提取公积金时无需再提供“离休证、退休证”。
八、取消“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办理要件材料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时无需提供《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九、取消“二次贴息”办理部分要件材料
“商转公”贷款贴息到期后,对同一住房再次申请贴息,且原申请要件齐全的职工,办理时无需再提供婚姻关系材料、征信报告、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不动产权证》、商业贷款余额表等材料,只需出具身份证和主申请人原商贷还款银行卡。
十、优化职工外市购房户籍证明
缴存职工在异地购买住房,购房所在地与缴存职工本人、共同购房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一致的,可以申请使用公积金。职工身份证显示的住址与购房所在地一致的,无需再提供户籍证明。
十一、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参照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