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调整部分大病保险合规自费药品适应症的通知
苏人保医〔2018〕22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市场监督局,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单位,各大病保险承办商保机构:
根据临床使用实际,经定点医院申请并经专家评审,对部分大病保险合规自费药品的适应症进行了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特立帕肽注射液适应症调整为:患者为经定点医疗机构评估确认符合适应症的已绝经女性,且符合以下任意一条标准:
1、腰椎、全髋或股骨颈至少一处骨密度T值≤-3.5;
2、腰椎、全髋或股骨颈至少一处骨密度T值≤-2.5,且医生判断有骨折危险因素;
3、患者发生过脆性骨折。
二、盐酸多柔比星脂质体适应症调整为:限乳腺癌、淋巴瘤、卵巢癌的二线及以上化疗。
三、符合大病保险适应症的患者使用相应药品的,费用可按规定列入大病保险合规自费费用进行累计和获得补偿。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