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德机关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申报事项的通知
一、范围对象
(一)2007年6月30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按照工伤发生时的有关政策规定被确定为工伤的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按照工伤发生时的有关政策规定被确定为工伤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2015年12月3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按照工伤发生时的有关政策规定被确定为工伤的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二、执行时间
(一)2017年12月31日之前申报老工伤资格确认,经审核符合老工伤人员待遇项目的,从2016年1月起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
(二)2017年12月31日之后申报老工伤资格确认,经审核符合老工伤人员待遇项目的,从被确认为老工伤人员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三)上述待遇已经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不再重复享受,在所在单位停止支付相关待遇后,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2016年1月1日前各项待遇不予以追补。
三、申报审核程序
(一)各参保单位负责本单位老工伤人员材料的初审,并按规定提供材料向单位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上报设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后,将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经资格确认的老工伤人员待遇项目由单位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
四、其他事项
老工伤人员申报确认所需申报材料,按照闽人社文〔2017〕55号文件规定提供,所需表格可通过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