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医疗保险法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医疗保险法作为调整在医疗保险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以实现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为宗旨

  医疗保险法则是实现公民在患病时获得物质帮助权利的法律保证。因为医疗保险是由政府举办的具有一定社会福利性质的事业,这种医疗保险能保证参保人在生病时得到基本医疗服务,避免出现因病致贫:政府为此投入一定量的资金,以减少个人负担,提高参保人的保险待遇。

  2、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

  医疗保险法对保险金的筹集与支付的规定体现了参保人所享受的权利与他所承担的义务的不一致性。个人交纳保险金以其收入百分比而定,高收入者多交,低收入者少交,在保险金的支付上,却并不是根据交费多少而定。而是根据实际需要支付保险金,这就形成了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不能与不公平性划等号,它是实现医疗保险的保障性所必需的。

  3、法律关系从形式到内容的强制性

  任何法律都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医疗保险法也不例外。但医疗保险法的强制性还表现在其具体内容规定上:在参保人方面,凡属于保险范围内的个人都必须投保,医疗保险的承办机构必须接受投保,双方都没有选择余地;在保险金的征收方面,凡参加保险的个人和单位都必须依法交纳一定的保险费,保险费率由政府主管部门与有关各方协商制定,参与保险的各方无权更改保险费率;在医疗保险的经济利益方面,不是实行多投多保的原则,医疗保险的实质就在于对国民收入强制进行分配与再分配,以上强制性具体内容是其他商业保险法所没有的。

  4、法律规范的科学技术性

  医疗保险与其他保险一样,要运用科学技术及管理知识作为依据。因此,医疗保险法的许多具体条款都将体现科学性内容,否则就难以做到公乎合理,甚至要影响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健康发展。

  5、法律规范的变动性

  相对于其他法律规范而言,医疗保险法律规范富于变动性,而缺乏一定的稳定性。一般地讲,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求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应频繁修改。但是,我国的医疗保险事业刚刚起步,各方面的工作都还处于探索试验阶段,主客观方面的经验尚不成熟,因此,还不能肯定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