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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住房公积金提取常见问题解答

  烟台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所需材料、时限及额度

  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一)提取资料: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二)提取时限:自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每年可提取1次;

  (三)提取额度: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账户余额至百元位。

  二、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范围为《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病种目录》所列大病病种:1。白血病;2。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3。脑出血后遗症;4。颅内肿瘤(良性);5。椎管内肿瘤(良性);6。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7。重度烧伤;8。肝硬化失代偿期;9。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肺、心功能失代偿期);10。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11。糖尿病合并并发症;12。脑梗塞后遗症;13。系统性红斑狼疮;14。再生障碍性贫血;15。股骨头坏死(行减压植骨手术后,行髋关节置换术前);16。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躁狂发作、双相障碍、抑郁发作、强迫症)。

  (一)提取资料:医保部门盖章的《烟台市城镇医疗保险专用病例手册》、《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未纳入医保统筹的提供二级以上医院盖章的确诊证明或出院小结、住院费用发票)、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二)提取时限:在取得住院结算凭证12个月内办理提取,治疗期间可每年提取1次;

  (三)提取额度:提取额不超过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三、失业两年以上的

  (一)提取资料:职工经年审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失业证》、身份证;

  (二)提取额度: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