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提高2019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办关于提高2019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9〕17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标准
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3450元/人·年提高到3860元/人·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由154元提高到166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640元/人·年提高到6240元/人·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由262元提高到274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8160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5040元/人·年。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财政补助水平和供养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求按月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特困人员的供养资金要求按季度发放,在每季度首月10日内发放到位。第一季度提高标准部分未发放的,要从第二季度予以补发。
三、资金保障
民政局要会同财政局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的预算编制工作,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要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资金足额发放。
2019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