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互助
大病医疗互助是指城镇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解决参保患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问题而设立的一种社会医疗互助制度,以保障职工的大病医疗需求。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是由政府支持,工会组织,动员职工发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对发生重大疾病的职工提供经济帮助的活动。
大病医疗互助的对象
1、重点优抚对象: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以上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集中居住在县光荣院、县工疗站的优抚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
3、农村低保对象;
4、城市低保对象;
5、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贫困对象。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医疗救助
1、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
2、违章造成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的;
3、酣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伤的;
4、超出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参加了2014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学生、儿童和婴幼儿。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2014年我区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分为每人每年150元、300元两个缴费标准,201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自愿在两个档次中任选其一进行缴费。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初次或中断后再次参保有6个月等待期(大学生、新生儿除外)。
低保对象、残疾人等符合《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规定中享受资助条件的人员,由民政、残联等部门按每人每年180元的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参保,其中,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