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进一步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
一、统一认识,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工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促进城镇化建设平稳推进、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政府主要领导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资金落实负总责,新征土地必须做到先保后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拟定和审核工作,督促检查保障措施的落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的征地数据、资料,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作为是否批准供地的必要依据;财政部门负责征缴社会保障费,协调落实由政府承担部分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补助资金;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通力协作,把相关政策落实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
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征地后人均土地面积标准由各市区统一规定)的人员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乡(镇)政府(街办)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
二、明确社会保障费筹资渠道和缴纳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助资金落实
各地制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要根据中、省有关规定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明确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渠道,合理确定社会保障费缴纳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按照陕人社发[2011]149号文件“谁征地、谁保障及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筹集。不论任何项目征地,用地单位必须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列入征地成本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部分,从当地所征缴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社会保障费不足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陕人社发[2011]149号文件印发后开工建设的铁路、高速公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由建设方或中、省协商确定的缴纳方按陕人社发[2011]149号文件规定的低限(每亩1万元)列入征地成本,随同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一并落实并向人社部门指定的财政专户缴纳。
陕人社发[2011]149号文件印发前,铁路、高速公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工时,地方政府尚未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和缴纳标准的,不再补缴该项费用;已经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和缴纳标准的,按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和标准执行,但最高不得突破每亩1万元。铁路、高速公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已通过补征生产生活安置用地、留地安置、增加安置补助费等方式保障了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不再补缴该项费用。
三、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实施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工作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中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市一级行政区内相对统一的社会保障措施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助标准。同时,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的审查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审查关。
(一)对用地主体明确的单独选址征地项目,用地报批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向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包括保障方案和社保缴费情况,做到先保后征。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社会保障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和政策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社会保障费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二)对实行城市批次用地的,用地报批时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事项做出书面承诺,并报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用地经审批同意后,在征地实施环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供地时,必须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缴纳到位,社会保障方案和社会保障费缴费凭证应报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供地。
四、加强监督检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部署,定期对农村土地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及时发现和纠正征地过程中侵害被征地农民权益的问题。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及时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对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落实虚假凭证的、对提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落实虚假审核意见的、对侵占、截留、挪用或以任何理由批准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行为,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应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有关情况要进行通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级财政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管和落实,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保障方案的落实,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按有关规定确保资金保值增值。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费征缴情况,适时对保障标准进行调整。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016年12月31日前,省上对市、县两级建立被征地农民保障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