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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资料审查;实地考查;

  (三)审批机关核准

  申报条件:

  (一)企业对下列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⒈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实行标准工作制的职工;⒉企业中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⒊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的职工。

  (二)企业对下列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⒈交通、铁路、邮电、水电、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⒉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⒊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申请材料:

  (一)送审报告或请示;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持组织机构代码。);

  (四)书面劳动合同样本,签订了集体合同的需提供集体合同样本;

  (五)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期满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前期执行情况

  (六)企业劳动合同样本(或范本);

  (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事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