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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知(不含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及还贷等)

  一、提取条件和提交的材料(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均应A4纸复印)

  (一)基本材料:

  1、《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单位核实并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金额需转入本市银行储蓄卡的,还应提交本人的同名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结婚证或在同一户内的居民户口簿或所在居委会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

  5、提取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交与子女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在同一户内的居民户口簿或所在居委会出具的子女关系证明)。

  (二)根据不同提取条件,还应分别提交以下表格内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请登录: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二、办理程序

  1、职工到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柜台领取《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

  2、职工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工作单位核实并盖章确认;

  3、职工持规定的提取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地址:1。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层C厅;2。同安区祥平西路土地大楼一楼公积金窗口);

  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人员审核;

  5、职工持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的《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已开通自动转账功能的银行,按照公积金中心的电子授权指令,直接将职工住房公积金支付转账到其本人本市银行的同名储蓄卡,职工不需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三、办理时限

  除支付房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特殊病症等情况需核实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处理结果外,其余均即时办理。

  四、注意事项

  1、外地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离开厦门的,可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工作单位继续缴交,或转移到公积金中心托管户内托管。

  2、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的职工因“调离本市”、“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丧失劳动能力”提取住房公积金,不用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福建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指《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办【1999】72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442号)所列特殊病症。

  4、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每年两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厦门市“白鹭英才卡”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