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还需进行综合伤残等级评定吗?
答: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自2014年6月10日起不再进行综合伤残等级评定。
2、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在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需要签订协议吗?
答:应当按照鲁人社发〔2013〕39号规定签订相关协议,协议书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统一制定。
3、符合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条规定的人员,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申报待遇时,由谁来办理?
答:应当由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中明确的责任单位负责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职业病责任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责任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办理的,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直接申请。
4、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条规定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工伤待遇吗?
答:根据青人社字〔2014〕34号规定,2013年4月25日后,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条规定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工伤待遇。其中,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工伤康复待遇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生活护理费;第(二)项人员,由职业病责任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分别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