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医保报销比例
为促进“首诊在基层、大病去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形成,通过差别化的医保基金支付,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自2015年5月1日起职工医保的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从原来的900元调整为1200元。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自2015年9月1日起居民医保的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从原来的900元调整为1200元;居民医保中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不包括特殊病种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比在三级及其他医院住院提高10个百分点,经家庭医生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往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不包括特殊病种住院)的,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
相关知识
1、门诊补偿
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补偿
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下列情况不属宁波医保报销范围: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5、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