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用人单位拖欠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及罚金;
(五)财政补贴;
(六)其他收入。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缴纳。
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随着经济发展,职工个人收入的增加,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率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可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并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费: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其它用人单位由当地银行代扣或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并及时上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缴费:由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取管理费的同时一并收缴。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每月1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参保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拒缴医疗保险费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其开户银行直接扣缴,并对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按国务院令第259号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兼并、转让、拍卖、租赁、承包时。由接收单位或经营者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撤销或破产时必须先偿付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职工缴纳一年的医疗保险费,同时按本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实际支出,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结合我市实际.凡有退休人员的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前五年内,要以本市上年度退休人员养老金为基数.按下列标准为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一年5%,第二年4%.第三年3%,第四年2%,第五年1%,从第六年起不再缴费。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用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缴纳税费前扣除。国家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单位自有资金列支;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其它单位按各自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逾期一个月仍不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下月起,停止支付该用人单位全部参保人员医疗费用。
第十六条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大病救助,大病救助金按参保份数计算,参保人员只限投保一份,救助金按年征缴,不分年龄,每份为60元,年初一次性交齐,救助期为一年。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用人单位还可以为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