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作原因解读

  在工伤认定的具体实践中,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作原因”这一认定要素各方有不同理解,9月30日,《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例作出规定,在工伤认定的具体情形中,以下四种情形可视为“工作原因”:

  一是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是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

  三是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

  四是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养所受的伤害,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养除外。

  上述情形中,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