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死亡标准的判定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之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因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目前,我国法律对死亡标准的确定没有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适用时不宜作出不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当脑死亡发生时,其死亡是不可逆的,持续治疗只能延迟临床死亡时间。因此,如果医疗机构的病历有时记录“脑死亡”和“临床死亡”,那么在工伤认定之中以“脑死亡”作为死亡判断标准是合适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48小时”起算时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保函[2004]256号)明确规定,“48小时的起始时间是医疗机构的初始诊断时间,是突发性疾病的起始时间”。一般情况之下,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则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和其他材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