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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江市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一、缴存范围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自愿缴存人),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均可以个人名义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开户。携带本人身份证、建设银行借记卡到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承办网点办理,开户时应签订《镇江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

  2、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20%;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自愿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签订委托代扣协议。自愿缴存人开户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设立个人账户后,应与公积金中心、建设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按约定日期由建设银行从其借记卡中按月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当月未能代扣代缴的,次月累计代扣代缴。

  三、相关要求

  1、自愿缴存人应在其建设银行借记卡中保留一定余额确保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凡缴存基数低于当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自愿缴存人应主动申报调整缴存基数,否则公积金中心将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进行调整并按月代扣。

  3、自愿缴存人办理公积金贷款时,为确保按月汇缴住房公积金及按时归还贷款,公积金月缴存额应高于贷款月还款额。

  4、自愿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将要求其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本息并对其剩余贷款本金加收罚息、直至依法处置贷款抵(质)押物。

  5、自愿缴存人办理汇(补)缴、提取、贷款等其他住房公积金业务事项按我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