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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1月11日起实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已经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榆林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13日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规定,结合榆林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实际,特制定榆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一、资格审查

  (一)缴存条件: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姓名、证件号码应与其公积金缴存信息一致,原则上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六个月以上必须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借款人公积金缴存符合前款规定,共同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不符合连续足额缴存六个月以上规定但公积金账户缴存状态正常的,应当以借款人单方缴存公积金测算可贷额度,但共同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认定为家庭收入额度。

  (二)征信要求:个人征信符合规定要求,存在以下不良记录的,不予贷款:

  1、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当月前两年内,其他贷款、信用卡、借贷卡或者网络贷款等存在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或者累计逾期6次及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

  2、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当月前五年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或者累计逾期6次及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

  3、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个人征信被列入“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禁入类”“呆账类”“展期类”或者“第三方代偿”等严重逾期类别的;

  4、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自有贷款或者对第三人担保贷款,被列入“关注类”及以上逾期类别且尚未结清的。

  二、可贷额度

  (一)购房价款限制,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为60万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80%;精装修自住住房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70%。

  (二)可贷额度测算,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为住房公积金非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原则上应当按照以下公式测算公积金贷款额度:

  1、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应当按照以下公式测算公积金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取万元整数计)=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当月公积金账户余额×6(倍数)+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上年度公积金月缴存金额×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自贷款申请当月起至退休截止之月的月数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上年度公积金月缴存金额应当以申请贷款当月前六个月公积金月平均缴存金额确定。

  2、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为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原则上应当按照以下公式测算公积金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取万元整数计)=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当月公积金账户余额×15(倍数)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先分别计算各自可贷款额度,再予累加确定贷款金额。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分别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和非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分别参照相应测算公式计算再予累加确定。

  贷款金额不应超过最高额度和比例限制。超过最高额度的,贷款金额按照最高额度确定;不超过最高额度的,贷款金额按照测算后的贷款金额确定。

  (三)信用额度提升,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符合《榆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信用评价业务操作规程》之规定条件的,可按照规定对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予以提升。

  三、偿还能力

  (一)家庭收入额度: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家庭收入额度原则上应当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当月前六个月的月平均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特殊情况的参照以下规则处理。

  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不同意按照平均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家庭收入额度的,能够提供申请公积金贷款当月前六个月个人所得税税收凭证的,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收凭证所确定的月平均金额认定家庭收入额度。

  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属于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原则上应当以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当月前六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凭证或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所确定个人所得税月平均缴税基数或者养老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认定。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当月前六个月的月平均公积金缴存基数等于或低于5000元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当月前六个月的月平均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申请公积金贷款当月前六个月的月平均公积金缴存基数高于5000元的,必须提供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当月前六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凭证或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无法提供的,按照最高5000元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分别属于住房公积金非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和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分别认定合并计算其家庭收入额度。

  (二)还款额度测算:原则上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度不得超过其月家庭收入额度的60%。

  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存在其他应还贷款(含商业贷款、网络贷款或者信用卡、借贷卡)或者向第三人提供担保贷款的,应按照以下方式测算:

  1、能够明确认定月还款金额的其他应还贷款(含商业贷款、网络贷款或者信用卡、借贷卡等)或者向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贷款:

  拟申请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家庭收入额度-其他贷款月还款金额)≤60%

  2、不能明确认定月还款金额的其他应还贷款(含商业贷款、网络贷款或者信用卡、借贷卡等)或者向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贷款:

  [不能明确认定月还款金额的其他应还贷款(含商业贷款、网络贷款或者信用卡、借贷卡等)或者向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贷款+拟申请公积金贷款金额]的月还款额÷家庭收入额度≤60%

  3、能够明确认定月还款金额的其他应还贷款(含商业贷款、网络贷款或者信用卡、借贷卡等)或者向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贷款和不能明确认定月还款金额的其他应还贷款(含商业贷款、网络贷款或者信用卡、借贷卡等)或者向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贷款同时存在的:

  [不能明确认定月还款金额的其他应还贷款(含商业贷款、网络贷款或者信用卡、借贷卡等)或者向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贷款+拟申请公积金贷款金额]的月还款额÷(家庭收入额度-其他贷款月还款金额)≤60%

  四、贷款担保

  (一)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原则上应当以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所购房产作抵押担保,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所购房产不具备抵押担保条件的,才允许以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其他自有房产或者第三人所有房产作抵押担保。

  (二)由与中心开展公积金贷款担保或者保险业务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具备担保资格的独立法人机构向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

  五、资金流向

  (一)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业务合作开展前

  1、贷款资金原则上应当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银行账户。

  2、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所购房产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或者已全部付清购房款且能够以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产提供合法真实有效贷款担保的,贷款资金可以划入借款人个人账户。

  (二)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业务合作开展后

  贷款资金应当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账户或者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担保机构指定银行账户。

  六、贷款类型及所需资料

  (一)共性资料,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借款人与其他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作为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还须提供能够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证明资料,如:户口簿、出生证明、人事档案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证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或者抵押人、保证人夫妻双方有效婚姻状况证明,如:单身声明、结婚证、离婚证(附婚姻登记处存档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死亡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销户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入证明:应当以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当月前六个月的平均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

  如需另行提供收入证明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其申请公积金贷款当月前六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凭证认定。

  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属于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且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当月前六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凭证或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认定家庭收入额度的,还必须提供申请公积金贷款当月前六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凭证或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4、个人征信:经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授权,由管理部或服务厅工作人员负责向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指定商业银行调取。

  5、担保资料:贷款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评估报告、不动产登记证明;贷款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由保证人提供相关担保资料。

  (二)个性资料,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还应根据贷款类型提供相关资料。

  1、新建自住住房贷款,包括预售商品住房贷款和现售商品住房贷款。

  1.1预售商品住房贷款,五证齐全且在中心办理备案准入的新建房地产楼盘项目。

  (1)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

  (2)购房首期付款的发票;

  (3)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

  (4)开发企业或者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担保机构银行账号。

  1.2现售商品住房贷款,购房行为发生在五年以内,且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1)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

  (2)购房首期付款的发票或其他有效票据;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借款人或者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担保机构银行账号。

  2、再交易自住住房贷款

  (1)过户到购房人名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2)购房款支付证明、契税发票;

  (3)房屋买卖合同;

  (4)售房人或者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担保机构银行账号。

  3、商转公自住住房贷款

  (1)原贷款商业银行出具的商业贷款余额单或结清凭证;

  (2)原《商品房买卖合同》;

  (3)与原贷款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4)商业银行指定账户。

  4、异地自住住房贷款

  4.1非榆林市缴存职工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

  (1)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

  (2)其他资料根据借款人所购房产情况,参照上述(一)(二)(三)项规定执行。

  4.2榆林市缴存职工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的

  (1)购房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

  (2)购房首期付款的发票;

  (3)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

  (4)开发企业或者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担保机构银行账号。

  5、申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来源合法证明;

  (2)工程概预算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放线记录表;

  (4)建设费用支付证明;

  (5)施工单位或者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担保机构银行账户。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1日起实行,有效期从2020年1月11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

  (二)此前发布的《业务操作规程》《会议纪要》等规定与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实施细则》为准。

  (三)本实施细则由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