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一、调整缴存年限
凡缴存职工在我中心连续按月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即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
二、调整经济适用房贷款政策
购买经济适用房。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扣除政府补贴额,首付比例、贷款额度根据所买房源类型参照相应贷款政策执行。
三、取消购房时限
不再规定所购住房办理贷款的时限。只要担保和房产部门可以操作,我中心即可办理。
四、取消异地贷款三方协议
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住房贷款。不再要求借款人、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中心和我中心签订的三方协议。
上述措施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