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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市人社发〔2019〕1号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级各部门,各企业(集团)公司,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9〕8号)要求,同时对我市部分区县的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和各类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调整情况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由四类调整为二类,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由二类区调整到一类区,鄠邑区、周至县由三类区调整到二类区,蓝田县由四类区调整到二类区。

  调整后我市各区县的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执行一类工资区标准;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执行二类工资区标准。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一类工资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小时。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地区类别和标准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确保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涉及地区类别调整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宣传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知晓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