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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行为,保证管委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作出及时、正确的决策,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和国务院、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固原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管委会是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对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管委会委员组成:固原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工会、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当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四条管委会由2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

  第五条管委会委员由固原市人民政府聘任。管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管委会全体委员推举产生。

  第六条管委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管委会委员每届任期内,凡县(区)政府县(区)长及市直和中央、自治区属单位负责人担任委员的,人事调整后,由继任者担任管委会委员。

  第七条管委会任期届满的前两个月,应当做好下届管委会筹备组建工作。上届管委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管委会组成终止。

  第八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管委会的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三、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商业银行范围内,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额度;

  六、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八、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九、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十、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

  十一、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十二、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

  十三、需要决策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管委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处理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筹办管委会会议;

  三、负责督办管委会决策事项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四、负责起草管委会的有关文件;

  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管委会及其委员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和相关信息,收集管委会委员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管委会委员因调离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向管委会提出更换新的委员的意见;

  七、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管委会会议制度:

  一、管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部分委员联合提议,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请,可临时召开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会议须有3/4以上的委员出席,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受委托人不享有表决权;

  四、管委会实行民主决策,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对有关事项的决策实行表决制,决议须管委会全体委员2/3多数通过;

  五、管委会对有关事项的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六、管委会决议报固原市人民政府及上级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监督

  第十二条管委会依法自主决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管委会决议。管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管委会委员、执行决议的部门或单位有权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管委会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管委会委员应当自觉履行本章程,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不称职的委员,由管委会提出建议,固原市人民政府予以解聘,并按本章程规定更换新的委员。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经管委会全体委员通过,报固原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