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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固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的通知

  固房(公积金)管委会发〔2018〕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现将经2018年7月3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三届六次会议审议修订的《固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30日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规范提取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房改〔2006〕12号)、《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宁房改〔2013〕3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转发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宁建〈金管〉发〔2015〕5号)、《关于进一步调整全区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业务办法的通知》(宁建〈金管〉发〔2015〕6号)、《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支持住房消费的通知》(宁建发〔2016〕8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效支持合理住房消费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4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湖南、广西、江西住房公积金行业落实“放管服”改革情况的通报>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二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职工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租住房屋的;

  4、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地有一套自住住房且需要支付物业管理费的;

  5、生活困难,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及失业保险金的;

  6、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7、本人、配偶患重病、大病的。

  第三条职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1、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2、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6个月以上的;

  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5、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6、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7、下岗、失业未重新就业,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

  第四条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在未清偿前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第五条职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间如连续出现3次(含)以上逾期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冲还贷款。

  第三章提取额度和期限

  第六条缴存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从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含3年)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第七条职工购买征(拆)迁安置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只限于提取房款补差部分。

  第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偿还一个月后,即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以后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贷款总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由职工自由选择还款方式。

  第九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年提取总额不超过1.5万元。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一年的房屋租金。

  第十条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每年只能就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本年度应付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职工生活困难,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及失业保险金的,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二条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三条职工本人、配偶因患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可以提取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住院总费用的个人支付部分。

  第十四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当本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可提取夫妻双方账户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到账户余额的百位。

  第十六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均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提取所需材料

  第十七条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1)身份证;(2)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正式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十八条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需提供:(1)身份证;(2)所购房屋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税收缴纳书、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十九条建造、翻建住房的,需提供:(1)身份证;(2)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土地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支付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5)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二十条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1)身份证;(2)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购买征(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1)身份证;(2)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征(拆)迁补偿协议(在购房合同中载明补差面积、金额等情况的可不提供该协议)、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需提供:(1)身份证;(2)借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异地贷款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周内打印的、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能显示贷款基本信息的还款明细表);(3)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需提供:(1)身份证;(2)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借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4)一周内打印的、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显示贷款基本信息的还款明细表;(5)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因偿还住房贷款已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再次提取时不再提供借款合同、借款凭证。

  第二十五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1)身份证;(2)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缴纳房租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提供:(1)身份证;(2)未婚的,提供本人的无房屋信息证明;已婚的,须提供夫妻双方的无房屋信息证明、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支付物业管理费提取的,需提供:(1)身份证;(2)不动产权证书(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物业管理费缴纳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生活困难,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及失业保险金提取的,需提供:(1)身份证;(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书》及《下岗证》、《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需提供:(1)身份证;(2)造成突发事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三十条本人、配偶因患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提取的,需提供:(1)身份证;(2)经市(县)二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一年之内的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良性脑肿瘤、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等23种重大疾病的诊断证明书原件与复印件;(3)一年之内的医疗保险支付的住院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4)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职工退休提取的,需提供:(1)身份证;(2)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需提供:(1)身份证;(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需提供:(1)身份证;(2)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职工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需提供:(1)身份证;(2)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授权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由其配偶办理提取的可不提供授权委托书);(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5)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三十五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提取的,需提供:(1)身份证;(2)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职工下岗、失业未重新就业,造成家庭严重困难提取的,需提供:(1)身份证;(2)下岗证、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符合第二条提取条件、需提取夫妻双方账户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

  第五章提取程序及时限

  第三十九条职工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资料符合规定的现场办理,需提交会议研究或需调查的,3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并向申请人书面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提取监督

  第四十条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职工骗提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冻结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5年之内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将其骗提行为记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不执行的,通过法律途径追缴。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