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天津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
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我市购房条件自有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所购住房价款的30%降低至20%。申请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31日废止。
目前我市关于公积金贷款连续缴存条件的政策未作调整,仍按原政策执行。现行政策规定,职工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当月之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符合上述贷款条件,通过审核,可以申请办理贷款手续。如有更多问题请详询公积金热线12329。
2016年天津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
①开立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并在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且所在单位不欠缴;
②本人没有未还清的公积金(组合)贷款;
③本人及其配偶征信状况良好;
④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注:职工已使用配偶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